先來看刑法310 毀謗罪有提到: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很多人都認為能證明為真者不罰而就很高興的做起負評網站,但卻忽略了後面的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,
舉例來說
A,B是兩家敵對的公司,B公司因為有逃漏稅,其負責人B老闆被判刑6個月,在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可以看到B公司的判決文,A老闆知道這件事後,想弄一個負評網站請SEO來弄,希望有人搜尋B公司名字時或B公司相關的一切都可以看到這個判決文頁面.
這時候SEO,如果真的把判決文做成一個網頁,其內容有
B公司,老闆xxx因為犯了逃漏稅被判刑,判決字號,xxx
並開始推排名可能就觸法了,
個資法第6條 有提到有關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,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法律明文規定。 ..... 三、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。 ......
個資法19條亦提到
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,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,應 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一、法律明文規定。 .... 六、與公共利益有關。 ......
..................續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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